安徽省关于安全费用提取的规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

导读大家好,熊熊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安徽省关于安全费用提取的规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目前这个还是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

大家好,熊熊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安徽省关于安全费用提取的规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目前这个还是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答:

1、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核发和交通安全信息管理,适用本规定。

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

6、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7、(一)电动自行车;

8、(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10、(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登记总数。

11、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12、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未按照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和监督。

13、第六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4、(a)车主的身份证明;

15、(二)车辆购置证明和其他原产地证明;

16、(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17、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车主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18、第七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19、(一)非机动车的登记号码、车辆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20、(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交付日期;

21、(3)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2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主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联名称和出具证明日期。

23、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准予登记的,应当核发车辆登记证书和号牌;未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未登记的原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4、第九条注册残疾人轮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

25、第十条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动力驱动车辆,不予注册登记。但是,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购买的,车主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有效通行标志

26、第十二条省公安机关应当公示非机动车和需要申请临时交通标志的车辆的登记事项。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

27、第十三条因办理车辆登记和临时交通标志发生车辆标准争议的,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前款规定的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28、第十四条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交通标志办理收费,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29、第三章机动车号牌的发放。

30、第十五条机动车号牌应当采用电脑选号方式发放。计算机选号的机动车号牌,不收取选号费。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放。公开招标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总数的10%。公开招标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公开招标的号牌应提前10天公布。公开招标发行小客车号牌所得款项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31、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小客车号牌公开招标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公开招标核发小客车号牌,应当接受同级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2、第十七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的小型客车号牌和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取得的机动车号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管理。

33、第四章交通安全信息管理。

34、第十八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和交通安全信息卡,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5、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全省联网管理。

36、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场所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查询地址,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监控记录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询并提供便利。

37、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与驾驶证同时使用。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

38、第二十二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等交通安全监控设备。

39、第五章 其他规定

40、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交通警察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应当接受符合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前款所指的检测条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41、第二十四条经医疗机构检测,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垫付,检测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费用。

42、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43、第六章 法律责任

44、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45、(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46、(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

47、(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

48、(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49、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50、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十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51、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予以警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以50元罚款。

52、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3、第七章 附 则

54、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安徽省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